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355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诸城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贸路**。
负责人:徐建军,经理。
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东坡北街** 法定代表人:李盛林,总经理。
被告:诸城市利享日用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贸路** 经营者:窦立功。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诸城销售中心、被告诸城市利享日用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