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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诸城销售中心、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355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诸城销售中心、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诸城销售中心;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利享日用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355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诸城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贸路**。

负责人:徐建军,经理。

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东坡北街** 法定代表人:李盛林,总经理。

被告:诸城市利享日用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贸路** 经营者:窦立功。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诸城销售中心、被告诸城市利享日用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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