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4808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被告:青岛致远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致远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收4400元,应收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