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初1101号 原告:xx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x。
法定代表人:xxx.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地下商城xxxxxx屋,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市红旗地下。
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地下商城xxxxxx屋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地下商城xxxxxx屋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xx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xx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