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96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星宇电子(宁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方桥工业区恒丰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陈志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忠和,浙江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星宇电子(宁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9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星宇电子(宁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