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260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双赢红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磁器口大街**div>法定代表人:黄景义。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双赢红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