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03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凤阳县天天太闰发超市武店分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武店镇龙武路**。
负责人:蔡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凤阳县天天太闰发超市武店分部因与被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期内,凤阳县天天太闰发超市武店分部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
一审法院依法向凤阳县天天太闰发超市武店分部送达《上诉费预缴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逾期不交或不足额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凤阳县天天太闰发超市武店分部于2020年8月29日收到了上述通知书,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凤阳县天天太闰发超市武店分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