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518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和欣和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梨园路和生国际食品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新公司)与被告西安和欣和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正新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正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正新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正新公司负担。
其余1150元,退还原告正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