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山金爱华黄金珠宝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莲花池社区莲池路福乐多超市大门旁。
经营者:金爱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楼**。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德山金爱华黄金珠宝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知民初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德山金爱华黄金珠宝店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常德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的法院,因此本案应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已明确告知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并不存在”,对上诉人仍坚持将本案移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德山金爱华黄金珠宝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