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178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2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霞,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流县新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灵地镇灵和村门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MA32FA687J。
法定代理人:黄金水,执行董事。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流县新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