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何湖炳、张雪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81民初1622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何湖炳、张雪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何湖炳;张雪玲;罗启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81民初162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湖炳,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张雪玲,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罗启祥,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张雪玲、罗启祥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华,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雪玲、罗启祥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红,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柏瑞公司)与被告何湖炳、张雪玲、台州市路桥区罗派洁具制造厂(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罗派洁具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柏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何湖炳,及张雪玲、罗派洁具厂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华、蒋晓红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7月20日,柏瑞公司以罗派洁具厂于2020年6月18日注销企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被告罗派洁具厂为被告罗启祥,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柏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何湖炳,及张雪玲、罗启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华、蒋晓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湖炳立即停止侵害柏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浙江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浙江潜水艇公司)(监制)”字样及潜水艇图形的地漏、下水器;

2.判令何湖炳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浙江潜水艇公司(监制)”字样的地漏、下水器;

3.判令张雪玲、罗派洁具厂立即停止侵害柏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浙江潜水艇公司(监制)”字样及潜水艇图形的地漏、下水器;

4.判令张雪玲、罗派洁具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浙江潜水艇公司(监制)”字样的地漏、下水器;

5.判令何湖炳、张雪玲、罗派洁具厂就本案赔偿柏瑞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因罗派洁具厂在审理中注销企业登记,柏瑞公司变更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被告主体罗派洁具厂变更为罗启祥,并变更第五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何湖炳对第五项诉讼请求300000元经济损失中的50000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柏瑞公司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潜水艇品牌以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喜欢。

十多年来,柏瑞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潜水艇”品牌在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2019年5月,经柏瑞公司调查发现,何湖炳在店铺内大量销售突出标有“浙江潜水艇公司”字样及潜水艇图形的地漏、下水器,涉案地漏、下水器外包装、内包装、内附说明书上均标有“浙江潜水艇公司”字样及潜水艇图形,产品外包装还标有“台州市路桥区曼圣亚洁具制造厂(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曼圣亚洁具厂)”字样。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柏瑞公司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查明,该涉案店铺在取证时并未办理营业执照,后补办了营业执照,取证时实际经营者系何湖炳。

涉案产品系曼圣亚洁具厂与浙江潜水艇公司共同生产,曼圣亚洁具厂在2019年3月已变更为罗派洁具厂(于2020年6月18日注销),扫描涉案产品上标注的二维码亦链接到该制造厂网址。

张雪玲系浙江潜水艇公司的唯一股东。

何湖炳、张雪玲、罗派洁具厂为攀附潜水艇商标美誉,在生产、销售的地漏、下水器及包装等上标注含有潜水艇图形的标识,与柏瑞公司第6380388号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柏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张雪玲利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宽松的工商环境,注册与柏瑞公司的知名商标“潜水艇”相同的企业字号,其在香港并未实际经营,却在大陆展开经营活动,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何湖炳、张雪玲、罗派洁具厂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浙江潜水艇公司(监制)”字样,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侵害了柏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何湖炳辩称:柏瑞公司主张本人大量销售的事实不存在,涉案商品是不是从我处购买也不清楚,我曾经进货几个类似商品,但是因为不好销售,一直放在角落里。

柏瑞公司虽提交名片及销货清单,但清单上没有写潜水艇、地漏的价格和、地漏的价格和名字公证人员有监督人员一起取证,但只有王守贞一个人来现场购买,没有告知身份,5个地漏和10个下水器是用盒子包装,但柏瑞公司提供的证据是蛇皮袋包装,有可能掉包,涉案的地漏及下水器不是我销售的。

请求驳回柏瑞公司对我的起诉。

张雪玲辩称:1、张雪玲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柏瑞公司起诉涉及的事实和理由指向是浙江潜水艇公司,浙江潜水艇公司系侵权人,应当把浙江潜水艇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应把张雪玲作为被告;

2、浙江潜水艇公司没有对涉案商品进行过监制,也没有生产过,柏瑞公司主张浙江潜水艇公司与曼圣亚洁具厂共同生产涉案商品是不成立的;

3、柏瑞公司起诉要求张雪玲停止侵害柏瑞公司商标权,要求张雪玲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浙江潜水艇公司(监制)”字样及图形的地漏、下水器,柏瑞公司主张张雪玲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张雪玲与其他被告一起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300000元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罗派洁具厂在审理中辩称:1、柏瑞公司购买的涉案商品并非罗派洁具厂生产、销售;

2、如果该涉案商品是罗派洁具厂生产及销售,也不构成侵犯柏瑞公司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柏瑞公司提出要求罗派洁具厂停止侵害商标权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3、如果罗派洁具厂的行为构成侵权,柏瑞公司起诉要求罗派洁具厂与其他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开支300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赔偿金额明显过高,不应支持。

请求驳回柏瑞公司对罗派洁具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罗启祥在审理中辩称的内容,除对其诉讼主体调整的内容外,与罗派洁具厂辩称内容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1.柏瑞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图书复印件、(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602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6号公证书、(2019)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205号公证书,三被告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待证目的有异议,三被告对(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7号公证书真实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质证意见,实质为对这些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有异议,对柏瑞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有异议,而这些证据材料均为书证,其内容在无反证的情况下本院予以采信;

2.柏瑞公司提供的(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65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潜水艇公司的周年申报表,三被告对(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65号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公证书的合法性有异议,对公证费发票、潜水艇公司的周年申报表的三性均有异议。

本院认为,公证书为书证,其内容在无反证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予以采信;

公证费发票系公证机构出具,来源合法,又无反证,应予采信;

浙江潜水艇公司的周年申报表,系从官方网站下载,来源合法,又无反证,故予以采信。

另外,第一次庭审后,柏瑞公司举证:(2018)浙10民初220号判决书、(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879号公证书、(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16号公证书、(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75号公证书、(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006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480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484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546号公证书,以证明张雪玲、罗启祥属于恶意侵权、再次侵权,其共同生产的涉案侵权商品销售网络除了分布在浙江省诸暨市,还遍布江苏省南京市、河北省高碑店市、山东省德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金牛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国际港务区),罗启祥之前虽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经营,但从证据综合来看,其与张雪玲共同生产的产品销售区域广、销售时间跨度长,被起诉后仍继续侵权,可知其侵权利润额较高、侵权情节恶劣,过低的赔偿数额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有效遏制侵权。

三被告质证认为:对判决书及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上述判决书判决后,罗派洁具厂已停止生产地漏等相关产品,不能证明罗派洁具厂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时间跨度长、区域广、获利较多、情节恶劣等事实。

1、(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879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480号公证书涉及的涉嫌侵权商品无法确定是罗派洁具厂生产的,柏瑞公司未提供实物与照片相互印证;

2、(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16号公证书、(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006号公证书中,柏瑞公司购买的产品是从“南方厨卫批发”及“兴宏五金洁具批发部”两店铺购买,因该两店铺不是本案当事人,没有出庭作证,故公证书中的有关照片、名片、销货清单及产品的购买情况,三被告不清楚,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从公证书的相关材料及柏瑞公司当庭出示的地漏实物来看,可以肯定这些地漏不是罗派洁具厂生产的;

如果该地漏是罗派洁具厂生产的,也不构成侵害柏瑞公司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3、三被告对(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75号公证书质证意见同1916号公证书质证意见一致,补充:公证书中销售清单与实物的照片不一致,销售清单上显示的是香港潜水艇电镀荷花单用及香港潜水艇铜本色波浪双用,实物照片包装上显示的内容是南安潜水艇卫浴洁具厂生产,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监制),非罗派洁具厂生产;

4、三被告对(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484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有异议,陈永芳、西安市耐发洁具(管业)配件中心,不是本案当事人,没有参与本案审理,公证书中有关的店面照片、陈永芳的名片、产品购买情况,三被告不清楚,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公证书中载明是铜地漏,根据柏瑞公司当庭提交的实物,有关照片等,可以肯定柏瑞公司购买的铜地漏不是罗派洁具厂生产的,如果是罗派洁具厂生产,也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5、三被告对(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546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有异议,黄士萍不是本案当事人,没有参与本案庭审,公证书中有关的店面照片、黄士萍的名片、产品购买情况三被告不清楚,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公证书中载明是地漏,该商品是否系罗派洁具厂生产不能确定,如果是罗派洁具厂生产,也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上述公证书为书证原件,公证书及上述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在无反证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第15192947号的“潜水艇”文字商标的原注册人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润德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地漏等。

20;

地漏等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柏瑞公司名下,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第6380388号商标的原注册人为润德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地漏等。

20;

地漏等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柏瑞公司名下,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后经续展。

第4711685号商标原注册人为李润凡,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地漏等。

20;

地漏等月14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润德公司名下。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又转让至柏瑞公司名下,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8年3月28日至2028年3月27日。

根据柏瑞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rdq;地漏&rdquo:柏瑞公司为本标准起草单位之一。

根据(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7号公证书附件载明: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颁发给润德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证书,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给润德公司“荣誉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保障性住房建设材料部采购信息平台颁给润德公司潜水艇地漏“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证书,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颁给润德公司“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荣誉证书,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给润德公司“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给润德公司“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根据(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602号公证书附件有柏瑞公司涉及全国多地广告公司的广告宣传。

根据(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6号公证书附件有广告监测公司对“潜水艇”广告的监测情况。

根据(2019)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205号公证书附件有柏瑞公司的全国各地的销售情况。

柏瑞公司经过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取得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76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柏瑞公司委托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于2019年5月13日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于2019年5月18日在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华东汽配水暖城”65幢1327A号的“优浩卫浴”店铺内购买了相同地漏5个、下水器10个,支付货款330元,并取得该店出具的“何湖炳”名片一张及销货清单一份。

何湖炳出售的印有“浙江潜水艇公司(监制)”、“曼圣亚洁具厂”等字样的,上述被控侵权地漏包装正面、侧面如图、、、,实物内包装袋印刷如图,实物内装标牌如图。

何湖炳出售的印有“浙江潜水艇公司(监制)”、“曼圣亚洁具厂”字样的,上述被控侵权下水器外包装两立面相同,如图,下水器实物上张贴的二维码如图、合格证如图。

根据柏瑞公司提供的周年申报表,浙江潜水艇公司系根据香港法例在香港成立的私人公司,股本10000港币,张雪玲为该公司投资人,报表载明的结算日期为2018年2月15日等。

诸暨市优浩水暖配件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何湖炳,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水暖配件、五金配件、卫浴洁具等。

2019年3月5日,曼圣亚洁具厂变更为罗派洁具厂。

罗派洁具厂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罗启祥,注册日期为2009年9月11日,经营范围为水暖管道配件制造、销售。

罗派洁具厂于2020年6月18日注销企业登记。

张雪玲与罗启祥为夫妻关系。

另查明,柏瑞公司第一次庭审后提供的证据载明情况: 1.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浙10民初220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优欣祥建材经营部、曼圣亚洁具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载明:判决曼圣亚洁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浙江潜水艇公司”字样的“PD-132”和“FD-233”地漏,并于判;地漏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等。

2.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879号公证书载明:柏瑞公司委托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于2019年6月17日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于2019年6月21日在河北省高碑店市京广北大街265号的“喜力瓷砖月盛建材”店铺内购买了标有“浙江潜水艇公司(监制)”字样的地漏2个,支付货款120元,并取得该店出具的“胡建涛”名片一张及高碑店市月盛建材(高德瓷砖)送货单一份。

该公证书中涉及的地漏型号为:PD-129等。

3.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16号公证书载明:柏瑞公司委托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于2019年11月29日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钱桢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于2019年12月2日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市场××号“南方厨卫批发”店铺内购买了标有“浙江潜水艇公司(监制)”字样的地漏2个,支付货款90元,并取得该店出具的“董菊林”名片一张及南方厨卫销货清单一份。

该公证书中涉及的地漏型号为:FD-522等。

4.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75号公证书载明:柏瑞公司委托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于2019年12月10日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于2019年12月12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99号大港建材城一期综合区11幢13号的“伟之梦卫浴”店铺内购买了标有“浙江潜水艇公司(监制)”及“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监制”、“南安潜水艇卫浴洁具厂”字样的地漏各1个,支付货款90元,并取得该店出具的“田雄伟”名片一张及伟之梦卫浴销售清单一份。

该公证书中涉及的地漏型号为:A-937等。

5.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006号公证书载明:柏瑞公司委托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于2019年12月10日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于2019年12月13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金府机电城A区14幢34号附1号的“兴宏五金洁具批发部”店铺内购买了标有“浙江潜水艇公司(监制)”字样的地漏2个,支付货款84元,并取得该店出具的“杨兴周”名片一张及兴宏五金洁具批发部销售清单一份。

该公证书中涉及的地漏型号为:PD-131等。

6.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480号公证书载明:柏瑞公司委托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于2020年5月19日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于2020年5月2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市场管业B区7排13号的“陕西遵观建材有限公司”店铺内购买了标有“浙江潜水艇公司(监制)”字样的地漏2个,支付货款70元,并取得该店出具的“蔡秀芬”名片一张及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份。

该公证书中涉及的地漏型号为:PD-925等。

7.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484号公证书载明:柏瑞公司委托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于2020年5月19日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于2020年5月2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市场管业A区9排11号的“耐发洁具(管业)配件中心”店铺内购买了标有“浙江潜水艇公司(监制)”字样的地漏2个及标有“伍铜匠”字样的下水器一个,支付货款125元,并取得该店出具的“陈永芳”名片一张及西安市耐发洁具配件销售单一份。

该公证书中涉及的地漏型号为:PD-925、PD-926等。

8.柏瑞公司经过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取得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54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柏瑞公司委托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于2020年5月19日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于2020年5月23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D区9街7栋2-4-6号的“朵力卫浴”店铺内购买了下水管2个、标有“浙江潜水艇公司(监制)”字样、“qianshuilong”字样的下水器各1个及“居勒”字样的地漏2个,支付货款150元,并取得该店出具的“黄士萍”名片一张及南安市圣达卫浴洁具有限公司西安直销处销售单一份。

该公证书中涉及的地漏未标注型号等。

本院认为: 一、何湖炳是否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及罗派洁具厂是否生产、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

何湖炳辩称其不清楚涉案侵权商品是否是从其处购买,本院认为,柏瑞公司对涉案侵权商品进行证据保全的地址为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华东汽配水暖城”65幢1327A号,与何湖炳在后注册的诸暨市优浩水暖配件经营部的住所地相同,柏瑞公司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取得的名片为“何湖炳”,何湖炳对该名片及销货清单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又无反证,故对何湖炳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可以认定何湖炳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

罗派洁具厂辩称涉案侵权商品并非其生产销售,但涉案侵权商品及包装上除了标注“曼圣亚洁具厂”,并无其他商家信息,罗派洁具厂虽提出抗辩意见,但未提供反证,可以认定罗派洁具厂生产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

二、何湖炳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罗派洁具厂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犯了柏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系地漏、下水器,与柏瑞公司享有专用权的三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如地漏、排水管道设备等系相同商品和类似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柏瑞公司涉案商标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及商品等上的标识与柏瑞公司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至少有以下三处近似:1.使用潜水艇图形的标志;

2.潜水艇图形外用方形方框包围;

3.方框内使用英文“subaimore”,与柏瑞公司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中的英文“submarine”,九个英文字母中八个英文字母相同。

由此可以看出罗派洁具厂使用的标识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与柏瑞公司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与“浙江潜水艇公司(监制)”组合使用,上述标识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性质的作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

故何湖炳销售及罗派洁具厂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柏瑞公司的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柏瑞公司关于何湖炳、罗派洁具厂侵害其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以及要求何湖炳、罗启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控侵权商品及包装上标注“浙江潜水艇公司(监制)”字样,并非作为商标性质使用,未侵犯柏瑞公司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柏瑞公司要求何湖炳、罗启祥停止侵害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罗派洁具厂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地区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当事人在经营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审理该类权利冲突案件。

本案中,罗派洁具厂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包装及标牌上等标注“浙江潜水艇公司”名称,因其中“潜水艇”三字与柏瑞公司注册的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潜水艇”文字相同、与第4711685号注册商标“Submarine潜水艇”部分文字相同,罗派洁具厂与张雪玲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具体见下述),使用“潜水艇”字号的行为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柏瑞公司的相应主张成立,柏瑞公司要求罗启祥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

四、何湖炳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系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销售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可参照适用。

本案中,何湖炳不能证明其出售的涉案侵权商品系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其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上述,侵害了柏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柏瑞公司的相应主张成立,柏瑞公司要求何湖炳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

五、张雪玲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浙江潜水艇公司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企业,在内地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柏瑞公司主张,张雪玲系浙江潜水艇公司的唯一股东,其利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宽松的工商注册环境,注册与柏瑞公司知名商标潜水艇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使用在被控侵权商品上,目的是为了搭便车、傍名牌,实质上,并不是浙江潜水艇公司的公司行为,而是张雪玲的个人行为,张雪玲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张雪玲辩称,柏瑞公司起诉涉及的事实和理由指向的是浙江潜水艇公司,浙江潜水艇公司系侵权人,浙江潜水艇公司应为被告,即使构成侵权,也应由浙江潜水艇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张雪玲并非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其在香港注册浙江潜水艇公司,允许罗派洁具厂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该名称,张雪玲与罗派洁具厂的经营者罗启祥为夫妻关系,主观上存在侵权的共同意思联络,客观上造成损害后果发生,其行为属于“傍名牌”、“搭便车”,易使相关的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侵害了柏瑞公司的合法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张雪玲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六、关于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柏瑞公司向张雪玲、罗启祥主张300000元赔偿,要求何湖炳对300000元经济损失中的50000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何湖炳、张雪玲、罗启祥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而主张法定赔偿。

本院综合考虑柏瑞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何湖炳、张雪玲、罗派洁具厂的经营规模(个人经营及个体工商户等),何湖炳、张雪玲、罗启祥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侵权的时间和情节,侵权商品两种、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存在重合性,何湖炳销售的是罗派洁具厂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柏瑞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所支出必要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依法酌定张雪玲、罗启祥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0元。

鉴于上述100000元赔偿金额已包含了柏瑞公司因何湖炳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何湖炳应当在15000元损失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柏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七、柏瑞公司在第一次庭审后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及公证书涉及到的涉嫌侵权商品生产销售行为是否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这些证据材料,柏瑞公司主张张雪玲及罗启祥侵权,并在上述诉讼请求赔偿300000元经济损失中一并予以赔偿,张雪玲及罗启祥认为无法对上述公证书中涉嫌侵权商品公证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上述公证书中涉及的涉嫌侵权商品是否是被告罗启祥及张雪玲生产不能确定,即便是罗启祥及张雪玲生产,也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1.何湖炳销售的地漏型号为PD-121,下水器型号为R-8012,与上述民事判决书及7份公证书涉及到的地漏型号、下水器型号(或未标明型号)均不一致,标的不同;

而且上述民事判决书及7份公证书涉及的地漏型号相互之间也不一致;

2.上述民事判决书中涉及的侵权商品已依法处理,在本案中不应再处理;

3.张雪玲及罗启祥均否认或尚未确认上述7份公证书涉及的涉嫌侵权商品是其生产销售,柏瑞公司主张(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879号公证书、(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75号公证书、(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16号公证书、(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006号公证书涉及到的销售者的侵权行为,柏瑞公司与这些销售者已达成和解,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对这些内容的处理与这些销售者有利害关系,故不宜在本案中一并作出处理,即使达成和解,张雪玲、罗启祥仍然享有相应的抗辩权;

4.即使上述7份公证书中的涉嫌侵权商品是罗派洁具厂生产、销售,其行为构成侵权,但这些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均不在本市辖区,这些侵权主体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引起的诉讼本院无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权。

综上所述,柏瑞公司增加的这部分事实主张及相应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应一并处理,柏瑞公司应另行处理。

罗派洁具厂作为个体工商户已注销登记,其债务依法应由其经营者罗启祥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雪玲、被告罗启祥在生产、销售的地漏、下水器商品中,立即停止使用图形标识及“浙江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名称;

二、被告何湖炳立即停止销售商品包装、标牌等标有图形标识及“浙江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名称的地漏、下水器商品;

三、被告张雪玲、被告罗启祥应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0000元,被告何湖炳应在其中1500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33元,被告张雪玲、被告罗启祥负担3867元,被告何湖炳对被告张雪玲、被告罗启祥负担3867元中的580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