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朱峻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91刑初386号
案件名称朱峻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峻瑶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91刑初386号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峻瑶,女,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士华,安徽祖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新悦,安徽祖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三刑诉(2020)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峻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峻瑶及其辩护人黄士华律师、冯新悦实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2日至7月10日,被告人朱峻瑶明知其从他人处购买的二手饰品系假冒梵克雅宝、卡地亚品牌的商品,仍销售给卢某真、尹某、吴某等人,销售金额113000元,具体销售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日,朱峻瑶至合肥市蜀山区合肥“牛奢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相关虚假证书、发票,将从网上购买的一条假冒梵克雅宝项链(编号JA423670,购买价格人民币9000元)以人民币12000元出售给该公司工作人员卢某真,后离开。

2.2019年7月8日,朱峻瑶再次来到上述合肥“牛奢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相关虚假证书、发票,将从网上购买的一条假冒楚克雅宝手链(编号JA003465,购买价格人民币14000元)和一只假冒卡地亚手镯(编号GM0815,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9000元)以人民币52000元(其中手链21000元,手镯31000元)出售给该公司工作人员尹某,后离开。

3.2019年7月10日,朱峻瑶在合肥市庐阳区“鑫源珠宝”店内,持相关虚假证书、发票,将从网上购买的一条假冒梵克雅宝手链(编号JA037824,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和一只假冒卡地亚手镯(编号FMT722,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9000元)以人民币49000元(其中手链18000元,手镯3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店主吴某,后离开。

2019年7月19日17时许,朱峻瑶再次来到吴某的“鑫源珠宝”店,欲将从网上购买的一条假冒梵克雅宝手链(编号JA156746,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一条假冒梵克雅宝项链(编号JE875356,购买价格为人民币9000元)和一只假冒卡地亚手镯(编号GXU166,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9000元)再次出售。

因与吴某就之前购买的饰品关于退款问题产生纠纷,吴某遂报警。

当日19时许,合肥市公安局逍遥津派出所民警接指令后出警,在“鑫源珠宝”店内将朱峻瑶带至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接受调查。

2019年7月20日,朱峻瑶退赔吴某人民币49000元,退赔尹某人民币31000元,于7月23日退赔尹某人民币33000元。

被害人对朱峻瑶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历峰商业有限公司鉴别,上述涉案三枚卡地亚手镯非卡地亚原厂作品、五枚梵克雅宝手链、项链非梵克雅宝原厂作品。

经安徽省金银饰品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涉案的三枚卡地亚手镯均为金750钻石手镯,涉案的五枚梵克雅宝手链、项链分别为金750贝壳手链、金750玉髓手链、金750孔雀石链坠、金750木变石链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八枚卡地亚手镯、梵克雅宝手链、项链;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尹某、卢某真的陈述;5.被告人朱峻瑶的供述和辩解;6.检验报告;7.辨认笔录、指认照片;8.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朱峻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峻瑶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13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峻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峻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

朱峻瑶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峻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认为朱峻瑶无犯罪故意,获利较小;

法律意识淡薄,情节轻微;

退赃退赔,取得谅解;

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金,系初犯偶犯;

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日至7月10日,被告人朱峻瑶明知其从他人处购买的二手饰品系假冒梵克雅宝、卡地亚品牌的商品,仍销售给卢某真、尹某、吴某等人,销售金额113000元,具体销售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日,朱峻瑶至合肥市蜀山区合肥“牛奢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相关虚假证书、发票,将从网上购买的一条假冒梵克雅宝项链(编号JA423670,购买价格人民币9000元)以人民币12000元出售给该公司工作人员卢某真,后离开。

2.2019年7月8日,朱峻瑶再次来到上述合肥“牛奢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相关虚假证书、发票,将从网上购买的一条假冒楚克雅宝手链(编号JA003465,购买价格人民币14000元)和一只假冒卡地亚手镯(编号GM0815,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9000元)以人民币52000元(其中手链21000元,手镯31000元)出售给该公司工作人员尹某,后离开。

3.2019年7月10日,朱峻瑶在合肥市庐阳区“鑫源珠宝”店内,持相关虚假证书、发票,将从网上购买的一条假冒梵克雅宝手链(编号JA037824,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和一只假冒卡地亚手镯(编号FMT722,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9000元)以人民币49000元(其中手链18000元,手镯3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店主吴某,后离开。

2019年7月19日17时许,朱峻瑶再次来到吴某的“鑫源珠宝”店,欲将从网上购买的一条假冒梵克雅宝手链(编号JA156746,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一条假冒梵克雅宝项链(编号JE875356,购买价格为人民币9000元)和一只假冒卡地亚手镯(编号GXU166,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9000元)再次出售。

因与吴某就之前购买的饰品关于退款问题产生纠纷,吴某遂报警。

当日19时许,合肥市公安局逍遥津派出所民警接指令后出警,在“鑫源珠宝”店内将朱峻瑶带至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接受调查。

2019年7月20日,朱峻瑶退赔吴某人民币49000元,退赔尹某人民币31000元,于7月23日退赔尹某人民币33000元。

被害人对朱峻瑶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历峰商业有限公司鉴别,上述涉案三枚卡地亚手镯非卡地亚原厂作品、五枚梵克雅宝手链、项链非梵克雅宝原厂作品。

经安徽省金银饰品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涉案的三枚卡地亚手镯均为金750钻石手镯,涉案的五枚梵克雅宝手链、项链分别为金750贝壳手链、金750玉髓手链、金750孔雀石链坠、金750木变石链坠。

庭审中,朱峻瑶陈述物证归其本人所有,案涉销售金额已退还购买者。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峻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八枚卡地亚手镯、梵克雅宝手链、项链;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尹某、卢某真的陈述;5.被告人朱峻瑶的供述和辩解;6.检验报告;7.辨认笔录、指认照片;8.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峻瑶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追究被告人朱峻瑶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峻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峻瑶悔罪态度较好,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就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但罚金为刑罚的种类之一,被告人在被判决之前无需承担刑罚,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峻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 二、移送本院的手镯3个、手链4个及项链1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张燕萍 人民陪审员  杨圣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梦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

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