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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天津市滨海新区振瑜汽车配件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16执5789号
案件名称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天津市滨海新区振瑜汽车配件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天津市滨海新区振瑜汽车配件经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6执5789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用了东路**。

法定代表人:钱恒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振瑜汽车配件经营店,,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经营者:韩秀军,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机关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闫北村**,现住店内。

本院在执行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振瑜汽车配件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上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

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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