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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卓亚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1173号
案件名称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卓亚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卓亚照明有限公司;丁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专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广东专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卓亚照明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新兴大道****div>法定代表人:丁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亚,女,1990年8月8日,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珍,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琼,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卓亚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亚公司)、丁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晶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卓亚公司、丁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晶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卓亚公司、丁亚向本院出具同意晶日公司撤回起诉的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晶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9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50元,减半各收取为525元,由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050元,其多预交的5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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