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50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2442772T。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尉氏县城关沈刚家电城,营业场所尉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3MA432R2989。
经营者:沈付建,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尉氏县城关沈刚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尉氏县城关沈刚家电城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