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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宏华家用电器修理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2023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宏华家用电器修理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宏华家用电器修理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023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宏华家用电器修理部,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张集车站旁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2MA2T5E600N。

经营者:阚华宏。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肥东宏华家用电器修理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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