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613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株洲科敦稳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鸾山镇新漕村新****div>法定代表人:陈珍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科敦稳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于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