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8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建林,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