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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电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捷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192号
案件名称武汉中电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捷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中电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捷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南京信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中电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二路以北、武大园四路以东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Ⅱ区(**)******。

法定代表人:朱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宇,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捷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丰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季炯炯,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南京信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福建路**/div> 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武汉中电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捷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诺公司)及一审被告南京信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民终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瑞公司申请再审称,被控侵权产品实际生产的数量和销售的次数极少,华瑞公司因此而得的获利亦十分有限,一、二审酌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依据。

综上,华瑞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

2.驳回捷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3.由捷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在无法确定捷诺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华瑞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相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别、期限、被控侵权产品价格、可能获得的利润、华瑞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的范围及捷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华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中电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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