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终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真光明视光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凌源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南大街**。
负责人:邵帅,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真光明视光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汇通街**iv>法定代表人:王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v>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真光明视光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凌源市分公司、大连真光明视光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真光明视光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凌源市分公司、大连真光明视光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以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真光明视光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凌源市分公司、大连真光明视光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真光明视光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凌源市分公司、大连真光明视光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大连真光明视光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凌源市分公司、大连真光明视光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