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6刑初34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超,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址为河南省固始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国军,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有志,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蕾、检察官助理焦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超及其辩护人赵国军、万有志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程超在本市丰台区珠江峰景16号楼1404室其暂住地内,通过在淘宝平台设立“果果酒业”、“程程酒业888”等多个淘宝店铺,对外销售标有“牛栏山”品牌商标的白酒。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程超在本市丰台区珠江峰景16号楼1404室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程超暂住地起获了52度百年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6瓶及手机、电脑主机、快递打印机、快递单等物品。
同日,民警扣押了购买人刘某1从程超的淘宝店铺购买的36度百年牛栏山陈酿共计6瓶。
2019年9月3日,民警在物流公司起获了程超所销售的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10箱。
经审查,上述牛栏山品牌白酒均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核实,被告人程超销售上述品种“牛栏山”品牌白酒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程超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超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系初犯、偶犯;
主观恶性小;
恳请法庭对其判处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并处六至十万元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程超在本市丰台区珠江峰景16号楼1404室其暂住地内,通过在淘宝平台设立“果果酒业”、“程程酒业888”等多个淘宝店铺,对外销售标有“牛栏山”品牌商标的白酒。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程超在本市丰台区珠江峰景16号楼1404室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程超暂住地起获了52度百年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6瓶及手机、电脑主机、快递打印机、快递单等物品。
同日,民警扣押了购买人刘某1从程超的淘宝店铺购买的36度百年牛栏山陈酿共计6瓶。
2019年9月3日,民警在物流公司起获了程超所销售的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10箱。
经审查,上述牛栏山品牌白酒均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核实,被告人程超销售上述品种“牛栏山”品牌白酒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1.证人甘某的证言、租赁合同:我是我爱我家珠江峰景店业务员,珠江峰景16号楼1404房间的出租手续是我办理的,房子里住着程超和两对夫妻。
房间住的人只登记了和我们签合同的程超,其他人没有登记,合同租期为2018年10月6日至2019年9月19日,每月租金为8600元。
2.证人刘某1的证言、支付宝交易记录:2019年7月9日晚上23时许,我在一家名为“瞳颜酒业888”的淘宝网店看见一箱百年陈酿牛栏山二锅头白酒才卖255元,比正常的市场价便宜将近一半。
之后我就在这家淘宝店里买了一箱六瓶装的百年陈酿牛栏山二锅头(每瓶400毫升、酒精度数36度),通过支付宝花255元支付。
7月10日,我收到这箱酒,对方是通过德邦快递寄到我家的,寄件人是陈先生,寄件地址是北京市丰台区天安街99号。
我打开包装后,看到这箱酒做工很粗糙,感觉不是真酒,就没有喝,把酒放到了家里。
之后我来派出所配合民警取证,将这箱酒带过来了。
3.证人高某的证言:我与妻子租住在北京市丰台区珠江风景小区16号楼1404室,我们入住时该房间内还有租客刘某2夫妇及程超。
程超比我早住了一个多月,他在北京跟我一样也是卖酒,因为我们几家在家里休息的时候都会在客厅喝茶闲聊,手机会有阿里旺旺的消息提示音,程超在客厅用手机与客户聊旺旺的时候我在边上能看见,他聊天内容也是卖牛栏山白酒的事。
他也有电脑,也用电脑打印快递单。
大家都心知肚明卖的是灌装酒,跟正品价格有较大出入。
我自己去新发地发货,卖的价格都是70多至80元。
程超从哪里发货我不清楚,他应该跟我一样,隔几天去发一次货,我早上会去市场送货,隔几天我回家的时候,他就会有不在房间的情况。
4.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8年10月左右,我住进了珠江峰景16号楼1404号房间,房间内住着程超、我、高某和他的妻子。
我当时刚从老家回来没工作,看到程超通过淘宝店发货卖酒,就想自己弄个淘宝店,我向程超询问了怎么办淘宝店,然后程超或高某给了我一个办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电话,之后我就联系办证的人办了证并注册了淘宝店,店铺名称是甜甜酒业。
之后程超教我去复制其他淘宝店里牛栏山酒的照片,然后我上架了牛栏山陈酿42度、52度及牛栏山百年系列的三种酒,我根据淘宝上的定价将店铺牛栏山陈酿42度标价为78元左右一箱、牛栏山陈酿52度标价为100元左右一箱。
百年牛栏山是我让程超帮我定的价格,标价为255元每箱。
我标价比正品价格低了近一半是因为价格高卖不出去。
后我自己找人刷了几单,就开始营业了。
我经营的方式是别人在我店里下单,然后我用机器打印好快递单后,让程超把单子一起带到新发地韵达快递和申通快递那里,有人在路边收单子,程超把单子给了那个人后由收单子的人发货。
大概一个月左右,我给发货的人结一次账,程超拿货单回来给我看具体数目,我把现金给程超,程超再把钱带过去给发货的人。
程超从来不让我给他转账。
2018年12月到2019年8月27日,我的网店销售额总共是6万多元,每箱挣12元。
我不知道发货人是什么身份,就知道他们从新发地市场发货,我不知道酒的来源。
程超没有说过这些酒的真假,只说这些酒是专门有人发的。
甜甜酒业平时都是我自己在经营,没有别人登陆过。
5.证人吴某的证言:我是韵达快递业务员。
我认识程超,程超发货大都是白酒,偶尔有红酒,有时还有开瓶器。
他发的酒有牛栏山白酒(透明玻璃瓶,绿色标签,红色盖子)、张裕红酒(具体种类记不清楚,有可能是解百纳)。
最开始发货时每箱都要打开查验,查验后确认无误我才同意送。
后来快递实名认证了,快递公司就不再每箱查验,只是抽检。
我们开箱查验主要是检查是否有禁止邮寄的物品,检查箱内物品和快递单上印的内容是否一致,我们不负责检验真伪。
程超送酒都是他自己开车带着酒来新发地市场附近找我,我没去找程超取过酒。
经营网店应该存在刷单行为,我记得有一次我感觉程超的包裹很轻,不像是酒,最后打开验看发现是个玩具,我问程超怎么还卖玩具,他说是增加他网店的销量用的,但这也是个正常的快递,我就正常寄出了。
6.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千牛对账单、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的协查专用光盘:证实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了下列8个程超用以销售假酒的淘宝网店:(1)果果酒业(账号:×××);(2)醉一坊(账号:×××、支付宝账号:×××);
(3)锦言商贸(账号:×××,支付宝账号:×××);
(4)程程酒业888(账号:×××,支付宝账号:×××);
(5)豆豆酒业(账号:×××,支付宝账号:×××);
(6)诚信酒业888(账号:×××);
(7)瞳颜酒业888(账号:×××);(8)静超酒业888(账号:程梓瞳)。
通过对程超持有的OPPO15X手机进行检材,恢复提取程超微信“糖糖酒业”、“A嘿嘿&毒瘾”两个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其中有大量关于牛栏山白酒交易聊天记录。
经对其千牛对账单统计,“诚信酒业888”(账号×××)、“锦言商贸”(账号×××)、“程程酒业888”(账号×××)、“豆豆酒业888”(账号×××)、“果果酒业”(账号×××)、“瞳颜酒业888”(账号×××)六家网店销售的42度牛栏山二锅头陈酿、百年牛栏山陈酿36度浓香型北京二锅头、百年牛栏山陈酿52度浓香型北京二锅头,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价格表: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168元/件(每件12瓶);
52度500ml牛栏陈酿白酒180元/件(每件12瓶);
36度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白酒612元/件(每件6瓶);
52度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白酒768元/件(每件6瓶)。
8.鉴定聘请书、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授权委托书:经鉴定,公安机关在程超暂住地起获的52度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白酒6瓶、在海淀区上地韵达分部截获的程超持有的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证人刘某1持有的36度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6瓶,均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品专用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9.被告人程超的供述:我从2018年8月下旬开始在网上卖假酒,我没有实体的仓库和销售点。
我通过淘宝旗下的千牛软件使用家人和朋友的身份注册了8个不同的淘宝店(果果酒业、醉一坊、锦言商贸、程程酒业888、豆豆酒业888、诚信酒业888、瞳颜酒业888、静超酒业888),最后这个网店我只卖红酒开瓶器,其他的都卖酒,都是我自己在使用。
我在淘宝上卖42度和52度的透明玻璃瓶、绿色标签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及36度和52度的陶瓷瓶百年牛栏山。
42度玻璃瓶牛栏山二锅头售价70元每箱,52度玻璃瓶牛栏山二锅头售价100元每箱,百年牛栏售价255元每箱。
买家在我的淘宝上下单后,我在淘宝上找供货商,谁家便宜我就买谁家,范围不固定。
找完供货商后,我在供货商店铺输入买家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让供货商发货。
每箱42度玻璃瓶牛栏山我能赚三四块,52度的每箱能赚四五块,每箱百年牛栏山能赚十多块。
在开店前期,我每个店都刷过单,但刷单的金额我记不清了。
我销售的酒是假的,因为价格比正品要低的多,有人给我说过这酒是假的。
我也没有相关部门颁发的销售白酒营业许可证件,没有牛栏山酒厂的授权书。
我的交易记录都在千牛里,我销售金额是200余万元,我对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是认可的,具体盈利我不清楚。
我是2018年9月左右到的北京,通过我爱我家珠江风景店的中介租住在珠江峰景小区16号楼1404室,我住的房间每月房租2900元。
跟我一起合租的人有刘某2夫妇和高某夫妇,他们看见我在卖酒,他们也想学,刘某2还问过我定价的事情。
我们各自经营各自的,他们卖的酒也是假的。
除上述证据外,公诉人还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鉴定报告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均可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程超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程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扣押物品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