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340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611310710。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0032985。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美嘉俪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延芳路罗芳村****。
经营者:许梦涛。
上列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美嘉俪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原告同时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请,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0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