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2518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钰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
法定代表人:牛东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朝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钰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2020年9月15日,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