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50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雨薇,女,汉族,2001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薛雨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 —2— 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