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亮,北京驰纳智财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
法定代表人:梁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虎,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行船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瀚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亮、被上诉人飞行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向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瀚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瀚泽公司未侵犯专利号为ZL20141010××××.7,名称为“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及其绕布方法”的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2.二审诉讼费由飞行船公司支付;
3.瀚泽公司律师费2万元由飞行船公司支付。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没有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确定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H特征,即“所述放布辊上单喷的画布通过一个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同侧的收布辊收布”。
对瀚泽公司的这个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只字未提,而单双面喷绘是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被诉侵权产品明显不具备单面喷绘的特征,所以显然不是实施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侵犯涉案专利。
(二)原审判决引用法条不当。
原审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九十五条,认为瀚泽公司“在明知涉案产品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瀚泽公司自行将涉案机器拉回”。
事实上,(2020)鲁01民初540号证据保全裁定(以下简称证据保全裁定)并未对保全的机器采取贴封条等措施,只进行了拍摄。
在保全裁定没有规定不得使用该机器,也没有规定保全期限的情况下,正常的理解是,拍摄本身就是保全行为,机器在被拍摄(保全行为)后可以使用。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临沂春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成公司)才在被保全后继续使用该机器,并在发生故障后要求瀚泽公司更换。
特别是,证据保全裁定是在本案原审判决前做出的,而瀚泽公司应春成公司的要求将机器拉回是在本案的原审判决之后。
无论如何也不应该认为瀚泽公司把机器拉回青岛是违反了证据保全裁定,更不应判定瀚泽公司“对诉讼保全中的行为所导致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而且,证据保全做了拍照和拍摄,清楚地反映出两个主动辊是否逆向旋转。
按照以事实为依据的实事求是地判案精神,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特征K(第一、二主动辊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完全应该根据上述证据保全裁定(照片和视频)以及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在上海国际广印展上公证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和视频来判断。
保全的照片和视频以及公证的照片和视频都没有见到特征K,这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特征K。
原审判决以“被告应对其在诉讼保全中的行为所导致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为由主观臆断被诉侵权产品具备特征K,这是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95条的曲解,造成了本案审判中的明显不公平和对瀚泽公司的歧视。
(三)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主动辊同向旋转与专利中的逆向旋转等同的问题。
1.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中的两主动辊同向旋转是正确的,但是认为同向旋转与逆向旋转是等同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同向与逆向是非此即彼的排他关系,两者不属于等同;
2.等同的结论也是违反禁止反悔原则的,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是提高步进精度。
专利说明书第14段记载了“本发明在每个喷绘平台下方均设置了一个主动辊,两个主动辊分别由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保证了双面喷绘的步进精度”,由此更可清晰地看出,两个主动辊分别由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是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保证双面喷绘的步进精度”的必要技术特征,而在诉讼阶段,又把这一特征说成是等同于驱动装置同向旋转,这是司法审判中禁止反悔原则所不允许的。
为了提高精度,权利要求书中特意加入两主动辊逆向旋转这一特征,在诉讼阶段又把这个特征当成多余指定,不应予以认可。
3.两种技术手段的效果明显不同。
正如专利说明书第14段所述,“两个主动辊分别由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保证了双面喷绘的步进精度”,而在被诉侵权产品中没有采用同步逆向旋转的主动辊,两者同步精度差别很大。
(四)人民法院不应该支持一个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权利要求的侵权诉求,涉案专利在无效阶段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记载的范围,违反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而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飞行船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瀚泽公司提出的支付律师费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飞行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飞行船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瀚泽公司赔偿飞行船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555000元;
2.由瀚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梁健系涉案专利权利人。
2016年6月23日,专利权人梁健与飞行船公司签订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使用合同,授权飞行船公司在专利有效期内在全球范围内以独占许可方式实施该专利。
飞行船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生产的单双面UV同步数码喷绘机于2017年9月被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品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为“中国机械工业名牌产品”。
2018年3月29日,飞行船公司发现瀚泽公司未经授权,在“上海国际广印展”上展出、宣传侵犯飞行船公司享有独占实施权的产品实物及宣传手册,遂委托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于2018年3月30日对展出的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
同年8月8日,飞行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该院于2018年9月9日裁定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瀚泽公司于2018年10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申请。
在无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主动修改了权利要求1,补入了技术特征,对从属权利进行了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0201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40201号决定)维持有效。
瀚泽公司未经专利权人或飞行船公司许可,擅自实施涉案专利,通过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获利,严重侵犯了飞行船公司的独占实施权,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瀚泽公司原审辩称:1.瀚泽公司有自己的发明专利,不构成侵权;
2.其专利技术方案和瀚泽公司的专利技术方案不一致,其专利技术方案为两主动辊是同向旋转,而且旋转也不同步。
请求法院驳回飞行船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18日,梁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申请,于2016年6月22日获得授权公告。
2016年6月23日,专利权人梁健与飞行船公司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将涉案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飞行船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至2036年6月22日。
2018年10月23日,瀚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专利无效。
2019年5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0201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2019年1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记载:专利权人于2019年1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包括机架、放布辊、收布辊、两组喷绘小车及主动辊,其特征在于:所述两组喷绘小车分别在安装于机架上的两组轨道梁上往复运动,两组喷绘小车上均带有喷头,在两组喷绘小车的下方均设有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喷绘平台;
在两个喷绘小车的下方均设有主动辊,两主动辊分别由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逆向旋转;
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或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所述放布辊上单喷的画布(24)通过一个所述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同侧的收布辊收布,所述放布辊上双喷的画布(24)通过两个所述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另一侧的收布辊收布,所述两主动辊为第一主动辊(5)及第二主动辊(20),所述画布(24)的正反两面依次与第一、二主动辊(5、20)相接触,所述第一、二主动辊(5、20)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
”飞行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2019年1月9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
2018年3月19日,梁健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对翰泽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采取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3月30日,梁健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到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国际广印展”2H展馆的2H-A-1128展位,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摄影、摄像设备对该展位进行拍照、摄像,并取得宣传册一本(含名片),并制作了(2018)沪长证字915号公证书。
2018年8月8日,飞行船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对瀚泽公司及春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原审法院作出(2018)鲁01证保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瀚泽公司及春成公司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了拍照及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并向瀚泽公司及春成公司送达了证据保全裁定。
在2020年4月27日原审庭审过程中,瀚泽公司陈述原审法院证据保全的春成公司使用的涉案产品其在半年前已自行拉回。
飞行船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50000元。
原审法院组织质证过程中,瀚泽公司认为其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以下不同: (一)涉案专利特征是“两主动辊分别由安装在机架上的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而瀚泽公司没有两个独立驱动装置,是一个驱动装置;
(二)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是“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或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而瀚泽公司的产品只有“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没有“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的技术特征;
(三)涉案专利是“第一、二主动辊(5、20)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而瀚泽公司的产品的技术特征是“第一、二主动辊(5、20)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向旋转,而且不同步”。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价格,飞行船公司称单价100-150万元左右,利润10-15万元,瀚泽公司称其产品单价30万元左右,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价格。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的焦点是瀚泽公司的产品是否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
(一)涉案专利及技术特征 飞行船公司在本案中明确要求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作为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据此,可以划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11个技术特征,即: A、基本结构,包括:机架、放布辊、收布辊、两组喷绘小车及主动辊;
B、两组喷绘小车分别在安装于机架上的两组轨道梁上往复运动;
C、两组喷绘小车上均带有喷头;
D、两组喷绘小车的下方均设有安装在机架上的喷绘平台;
E、在两个喷绘小车的下方均设有主动辊;F、两主动辊分别由安装在机架上的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逆向旋转;
G、放布辊和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注:双面喷绘时的方案),或者每个主动辊外侧有一组安装在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注:单面喷绘或双面喷绘时的方案);
H、放布辊上单喷的画布通过一个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同侧的收布辊收布;
I、放布辊上双喷的画布通过两个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另一侧的收布辊收布;
J、两主动辊为第一主动辊及第二主动辊,画布的正反两面依次与第一、二主动辊相接触;
K、第一、二主动辊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
(二)瀚泽公司产品的技术特征及技术比对 对于前述瀚泽公司抗辩其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三个区别特征的分析: 对于第一个区别特征,原审法院经查,瀚泽公司产品具有两个电机,可以独立驱动,属于具有“两个独立驱动装置”的技术特征,而非一个驱动装置,瀚泽公司抗辩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区别特征,由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是“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或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上述两个方案由“或”字联接,即“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或是“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的技术方案属并列选择关系,属于两个方案,落入其中任何一个方案,均构成侵权,经庭审调查,瀚泽公司的产品具有“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瀚泽公司以其没有“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这一技术特征,要求认定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三个区别特征,也是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即瀚泽公司所述“第一、二主动辊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向不同步旋转”与涉案专利“第一、二主动辊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的问题。
1.瀚泽公司产品中两主动辊是同步旋转。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同步”指两主动辊旋转时的一种协调性的趋势。
根据飞行船公司提交的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的瀚泽公司打印机工作视频,被诉侵权产品的两个喷绘小车是同步打印的,打印材料也是同步传送经过两个喷绘平台的,另外,从涉案产品同一被打印布匹同时在两个两主动辊的驱动下前进运动,也可以证明两主动辊一定是同步旋转的,否则不可能实现上述动作,这一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理解。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两主动辊为“同步旋转”,瀚泽公司所称“两主动辊不同步旋转”与事实不符,也与常理不符。
2.瀚泽公司应对其在诉讼保全中的行为所导致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本案中,依照飞行船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瀚泽公司生产及春成公司使用的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了拍照及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并向瀚泽公司及春成公司送达了证据保全裁定。
在明知涉案产品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瀚泽公司自行将涉案机器拉回,相关产品处于其控制之下,存在改动技术特征的嫌疑。
在飞行船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瀚泽公司的上述不当行为,应由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待证事实“第一、二主动辊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负有举证责任的飞行船公司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瀚泽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主张成立。
3.即使瀚泽公司产品中两主动辊同向旋转,也与飞行船公司专利两主动辊逆向旋转构成等同。
专利权利要求1与被诉侵权产品的两个喷绘小车下方均设有两个夹布走布的辊,其中一个带驱动装置另一个不带驱动装置,打印材料缠绕在两个辊上依靠材料与辊之间的摩擦力带动走布。
无论两主动辊是逆向旋转还是同向旋转,均依靠打印材料缠绕在两个辊上实现送布的功能,达到相同精度的送布效果,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得到。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动辊“同向旋转”与权利要求1中的主动辊“逆向旋转”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即采用由驱动装置驱动,使用主动辊、驱动装置、打印材料、送布辊、收布辊的相互配合的手段,二者所采用的手段并无本质不同,仅是主动辊与夹辊在位置上的简单调换,属于本领域技术手段的惯常替换,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即依靠打印材料缠绕在两个辊上实现送布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即完成相同精度的输送打印材料、双面及同步打印的功能和提高效率和精度的效果,并且这种位置的调换属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构成等同特征。
(三)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 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瀚泽公司未经飞行船公司的许可,制造、销售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等同的产品,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对飞行船公司要求瀚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55.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飞行船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瀚泽公司侵权所获得利益以及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情况,原审法院主要参考飞行船公司专利类型、瀚泽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利润、飞行船公司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情况,对瀚泽公司赔偿飞行船公司的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予以综合酌定。
原审法院判决:(一)瀚泽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飞行船公司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的名称为“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及其绕布方法”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41010××××.7)的产品的行为;
(二)瀚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飞行船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三、驳回飞行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飞行船公司负担350元,瀚泽公司负担9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瀚泽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人刘某的证人证言,以证明翰泽公司是按照春成公司的要求拉回被诉侵权产品并更换一台设备。
飞行船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系证人证言,且证人未到庭,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该证据系证人证言,且证人未到庭作证,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具体涉及到三个问题:(一)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放布辊上单喷的画布通过一个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同侧的收布辊收布”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二)瀚泽公司自行将被诉侵权产品处置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动辊同向旋转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逆向旋转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
(一)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放布辊上单喷的画布通过一个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同侧的收布辊收布”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飞行船公司请求保护的专利名称为“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及其绕布方法”,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是“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或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上述两个技术方案由“或”字联接,即“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或是“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据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即两边共同进行双面喷绘和两边各自同时进行单面喷绘,不能同时进行单、双面喷绘。
飞行船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是独立权利要求1中双面喷绘的技术方案,故本案仅需针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双面喷绘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即可。
瀚泽公司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所述放布辊上单喷的画布通过一个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同侧的收布辊收布”是属于两边各自同时进行单面喷绘的技术方案,不属于飞行船公司主张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
故瀚泽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瀚泽公司自行将被诉侵权产品处置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该条规定旨在保护申请人的诉讼权益,避免因证据灭失而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审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已经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并送达给瀚泽公司。
原审法院作出的保全行为合法有效,且瀚泽公司也依法对证据保全裁定享有复议权。
瀚泽公司在未通知原审法院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证据,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即使证据出现需要处理的情况,也应在征得原审法院同意的情况的才能进行相应处置,故原审法院援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推定瀚泽公司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并无不当。
(三)同向旋转和逆向旋转是否构成等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涉案专利送布收布的原理是由带驱动装置的主动辊提供动力,依靠材料与主动辊之间的摩擦力将材料带动,导布辊负责控制材料的走向,直至喷绘完成并收布。
无论是主动辊同向旋转还是逆向旋转,原理均与上述一致,两种旋转方式均能达到送布、收布的目的,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两种方式并非相互对立,互相矛盾。
至于精度则取决于两个主动辊的协调性和绕布的方法。
同步程度越高,精度越高,反之亦然。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将专利产品的主动辊和位于其下方的夹布辊位置进行简单调换,工作的原理相同,并未改变技术手段,亦没有改变技术功能和效果,仍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此种调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就能够联想到。
瀚泽公司虽一直强调逆向旋转比同向旋转更有利于精度,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效果与涉案专利差别较大,但并未具体指出差别性,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两主动辊同向旋转和涉案专利中的逆向旋转的构成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瀚泽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潘召勇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1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磊 法官助理:潘召勇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22日 涉案专利 “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及其绕布方法”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410100501.7)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专利保护范围;
等同侵权;
并列技术方案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瀚泽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飞行船公司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的名称为“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及其绕布方法”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410100501.7)的产品的行为;
二、瀚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飞行船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三、驳回飞行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十七条 法律问题 等同原则的适用;
权利要求中包括并列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当事人违反证据保全裁定擅自处分证物的后果。
裁判观点 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原审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已经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并送达给瀚泽公司。
原审法院作出的保全行为合法有效,且瀚泽公司也依法对证据保全裁定享有复议权。
瀚泽公司在未通知原审法院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证据,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即使证据出现需要处理的情况,也应在征得原审法院同意的情况的才能进行相应处置,故原审法院援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推定瀚泽公司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并无不当。
3.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