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4民初313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7C。
法定代表人:姚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迈科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98L。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迈科顿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停止以包含“欧派”文字的商品名称、品牌标识销售吸油烟机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一家从事家居产品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2月,原告的第1128213号“”商标在餐具柜、贮存架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9年4月24日,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3月28日,原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涉案商标为第11类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于2007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燃气炉、浴室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炊具、饮水过滤器、烘烤器具等。
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6月6日。
涉案商标文字与上述驰名商标相同,因此,也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生产的厨卫电器产品包括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蒸箱、烤箱等。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中国供应商网开设店铺,以包含“欧派”文字的商品名称、品牌标识,销售一款吸油烟机产品。
中国供应商网是批发网站,被告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吸引潜在交易对象进行线下批发交易,因此,获利较大。
上述产品并非原告或原告的关联公司生产。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据此,被告以包含“欧派”的商品名称以及品牌标识销售吸油烟机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
原告举证如下:1.(2018)粤广南沙第16146-16150号公证书;
2.天猫网店“欧派厨电旗舰店”的网页截图;
3.原告公司概况;
4.原告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报告中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截图;
5.2009年4月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277件驰名商标(序号57为欧派)的网页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6.(2018)粤广南沙第16177-16180、16182-16184号公证书;
7.2019年12月5日对被告在中国供应商网开设的店铺进行取证的首页截图、供应产品截图、企业资质截图;
8.被告入驻信息截图;
9.证据7、8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10.光盘;
1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6有原件予以核对,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2至4经当庭登录相关网站核对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5、7、8、9的内容与证据10光盘内容一致,其中的认证证书经当庭登录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可验证通过,故本院对证据5、7至10予以采信;
证据11经登录相关网站核对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一、原告及其主张权利的情况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是于2017年3月28日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经营有天猫“欧派厨电旗舰店”,店上销售有“”牌抽油烟机。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灶、微波炉(厨房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上述注册商标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2005年3月至2011年2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的“”商标在餐具柜等商品上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厨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厨柜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控侵权事实2019年12月5日,原告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其浏览名称为“佛山市迈科顿电器有限公司”的中国供应商网店的过程进行取证,获得相应视频文件及视频截图。
上述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验证通过,证明真实、未经篡改的视频及其截图显示:1.上述涉案网店店铺信息显示:“入驻中供:4年所在地:广东佛山顺德区主营产品:电压力锅豆浆机净水器空气净化器”,公司简介处标注“佛山市迈科顿电器有限公司是长期专注于家用电器领域。
……我们是制造工厂,一手货源……”,网店经营者自行上传的资质证书为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载明企业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迈科顿电器有限公司”;
2.涉案网店在售的一款抽油烟机使用商品链接名称“批发欧派触摸体感抽油烟机侧吸式大吸力纯铜双电机自动清洗吸油烟机”,在产品信息页面标注产品品牌为“欧派”。
围绕上述涉案网店展示内容,原告认为,涉案网店被控商品名称使用“欧派”文字,该商品品牌使用“欧派”文字,与原告第4378572号“”仅字体不同,构成近似。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被告成立于2013年7月18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经营范围为制造:小家电产品、厨卫洁具、五金制品、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加工利用)等,其系涉案中国供应商网店“佛山市迈科顿电器有限公司”的经营者。
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0000元,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范围是生产制造、供应商网是批发网站、原告聘请律师维权等因素。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对于本案的争议问题,分析如下: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的规定,原告作为上述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取证视频足以证明涉案网店为被告所开设。
该网店在销售抽油烟机商品名称处使用“欧派”文字,与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文字、读音相同,二者构成商标相同。
原告该商标为臆造文字,具有较高显著性,且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反映的该商标经其使用累积所获取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极易基于上述商品名称中所包含的“欧派”文字而误认被告网店所销售的该款抽油烟机商品来源于原告,而厨房用抽油烟机属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商品,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产品信息页面处标注产品品牌为“欧派”,属于突出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其在销售抽油烟机商品的网页页面使用上述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使用行为亦构成对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就其上述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涉案网店的侵权文字已删除,故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应停止在其中国供应商网店的抽油烟机商品的网店销售页面使用“欧派”文字。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在案证据未能证实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等情节,结合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具体包括原告使用在抽油烟机商品上的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属于中国供应商网店上的广告宣传行为,涉及商品仅为一款,未有证据证明其销量,原告有实际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及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原告超出该金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迈科顿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中国供应商网的“佛山市迈科顿电器有限公司”网店销售抽油烟机产品的网页页面使用“欧派”文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迈科顿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迈科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