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313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显土,男,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丰田洋152-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显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