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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5434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某家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5434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沂南县砖埠镇。

经营者:刘某。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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