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5434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沂南县砖埠镇。
经营者:刘某。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