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214、2302、2370、2372、2376、2377号原告:徐宝洲,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鹭,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宏福森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蛇口老街**渔民大厦**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XPRP37。
经营者:朱杰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徐宝洲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宏福森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18××××.3、ZL20163060××××.3、ZL20163060××××.2、ZL20163018××××.9)六案,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4月23日、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徐宝洲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宝洲在本六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洲撤诉。
本六案受理费共计300元,减半收取共计150元,由原告徐宝洲负担。
原告徐宝洲多预交本六案受理费共计1365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