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金融贸易中心**1-1-2112。
法定代表人:俞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英,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
住所。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威尔特郡马姆斯伯里泰特伯里希尔div> 代表人:SIMONJOSEPHFORRESTER,该公司集团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俭,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楼第1-4层。
负责人:侯恩龙。
上诉人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森公司)、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苏宁采购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20)苏01民初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追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探索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京津冀地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本案属于京津冀地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戴森公司未作答辩。
苏宁采购中心未作陈述。
戴森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追觅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戴森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78002××××.0、名称为“手持式清洁设备”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吸尘器产品;
2.追觅公司立即销毁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及工具,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的成品、半成品;
3.苏宁采购中心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的吸尘器产品;
4.追觅公司赔偿戴森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戴森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购买样品费等合理费用);
5.戴森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戴森公司享有专利号为ZL20078002××××.0的“手持式清洁设备”专利权,该专利权至今有效。
戴森公司发现追觅公司在制造、销售侵害上述专利权的产品,于2020年1月13日在天猫商城苏宁采购中心运营的“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处购得了被诉侵权产品,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此次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
戴森公司收到的被诉侵权产品载明产品名称为“追觅无线吸尘器”,型号为“V10”,制造商为追觅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此次收货行为进行了全程公证。
经将公证购买取得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追觅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吸尘器产品的行为,苏宁采购中心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涉案吸尘器产品的行为,均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发生在南京市等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追觅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追觅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追觅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戴森公司起诉追觅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侵害其发明专利权,其中指控苏宁采购中心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提交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苏宁采购中心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根据上述规定及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具体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管辖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追觅公司主张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案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追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王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78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崔 宁、于志涛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王 燚 涉案专利 “手持式清洁设备”发明专利权(ZL200780027328.0)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10日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 Technology Limited);
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侵害专利权案件的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