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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慈溪市宗汉晶莹鞋厂、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青鸟追风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02民初630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慈溪市宗汉晶莹鞋厂、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青鸟追风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宗汉晶莹鞋厂;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青鸟追风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630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锐,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宗汉晶莹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

经营者:马某。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青鸟追风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

经营者:张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定代表人: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宗汉晶莹鞋厂、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青鸟追风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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