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630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锐,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宗汉晶莹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
经营者:马某。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青鸟追风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
经营者:张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定代表人: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宗汉晶莹鞋厂、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青鸟追风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