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89号原告:尤广国,男,汉族,1975年01月0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军,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中心路**中心路**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51。
法定代表人:陈春帆。
原告尤广国与被告深圳市艾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5××××.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尤广国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广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