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27、1728、1731号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石新社区山城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川社区**西巷**205/div>法定代表人:付晓强。
被告:深圳影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南昌村伟业创新一八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顾忱红。
被告:中山市合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龙塘二路**厂房******div>法定代表人:黄文喜。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影巨人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合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三案起诉。
本三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