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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汝兵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631号
案件名称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汝兵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汝兵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31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77163R。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汝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龙青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8Q0TE9R。

法定代表人:余汝兵,执行董事。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汝兵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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