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13号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道庚,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骑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琪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新,男。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骑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2020年8月26日,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本案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
2020年8月26日,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