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420号原告:林伟斌,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利恒远国际眼镜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里**楼****。
法定代表人:叶文文。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在原告林伟斌诉被告北京万利恒远国际眼镜经销有限公司(简称万利恒远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林伟斌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决定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伟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林伟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