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943号原告:朱朗银,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更新,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社区龙尾路**福兴花园****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BRB1P。
法定代表人:高刘豪。
原告朱朗银与被告深圳市深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朗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朗银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朗银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