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809号原告:郭凤杭,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利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大道**荔园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0XB4X。
法定代表人:杨晓生。
被告:杨晓生,男,汉族,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iv>原告郭凤杭与被告深圳市利笙贸易有限公司、杨晓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10××××.7)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郭凤杭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凤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凤杭负担。
原告郭凤杭多预交案件受理费2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