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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睿智与深圳市帆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帅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654号
案件名称杨睿智与深圳市帆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帅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睿智;深圳市帆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帅翔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琦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闪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54号原告:杨睿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帆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泽炎,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帅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肖洋洋,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琦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育坤,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乐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程智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美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鹏翔,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闪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杨宗渊,总经理。

原告杨睿智诉被告深圳市帆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帅翔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琦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闪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2020年9月2日,原告杨睿智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

2020年9月2日,原告杨睿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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