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752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荔城新潮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荔城街中山路**。
经营者:赖育华,男,汉族,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增城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荔城新潮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属于试点法院,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同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庭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