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291号原告:深圳市爱乐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良社区安居路**锦舜工业园**楼**(A座5楼6号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06797F。
法定代表人:蒋序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雁飞,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春梅,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方盛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浪荣路**406新石社区浪荣路**明君商务中心406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942554。
法定代表人:杨官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爱乐士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方盛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爱乐士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爱乐士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