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679号原告:广州强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夏园工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554422328G。
法定代表人: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韵,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秀文,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硕电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罗公路**星辉工业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813552。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强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硕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强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强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