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768号原告:陈玉水,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泰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洲石路**深业世纪工业中心**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5801976N。
法定代表人:黄信鑫。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深圳泰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陈玉水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水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陈玉水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水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