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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河间市东正电器销售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9知民初26号
案件名称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河间市东正电器销售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河间市东正电器销售处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26号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路六号A座。

法定代表人尹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东正电器销售处,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京开北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强。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东正电器销售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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