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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保定宇冠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3044号
案件名称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保定宇冠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保定宇冠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44号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鹿顺路33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王佳虹。

被告:保定宇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和道国际辅料中心B4-079号。

法定代表人:万寿康。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宇冠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保定宇冠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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