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473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韩雪峰,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韩雪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