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文路********。
法定代表人:王乃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铁,温州高翔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呈胜,温州高翔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云仙,女,1949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成,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玉,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云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朗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朗悦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上诉费由吴云仙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视频公开的餐巾纸的折叠方法中虽然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步骤“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以及“然后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但是可以推断出,吴云仙使用模具时,如加工的是一张未经折叠的餐巾纸,必然需要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也需要事先自己制作模具,或委托他人制作模具,吴云仙利用该模具从事生产加工是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吴云仙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被诉侵权方法,但从吴云仙的儿媳妇屠绮峰曾从事餐巾纸折叠代加工,吴云仙知晓折叠餐巾纸为加工行业和出口国外,且其家中存放了大量的未折叠加工的餐巾纸和少量的餐巾纸折叠加工后的盒装的加工成品的事实,可以确定吴云仙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涉案专利方法。
吴云仙辩称:吴云仙使用的方法缺少涉案专利的部分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朗悦公司主张吴云仙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其推断,没有证据证明,不应采信。
朗悦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朗悦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吴云仙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使用侵害专利号为ZL201210570448.8,专利名称为“一种餐巾纸折叠方法”的发明专利产品;
2.吴云仙赔偿朗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本案诉讼费、代理费及与本案有关的合理调查费)。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2月20日,朗悦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餐巾纸折叠方法”发明专利,后于2017年11月21日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温州飒德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飒德公司),该专利于2017年12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10570448.8。
2018年1月1日飒德公司与朗悦公司签订授权协议,飒德公司授权朗悦公司代为销售该发明专利生产的产品,同时授权朗悦公司享有该专利的侵权诉讼权利,该专利现处有效状态。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餐巾纸折叠方法,其特征在于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将两张白纸其中一张放在桌面上,将餐巾纸铺设在硬纸板上,然后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然后挤压白纸的两侧,利用白纸的折痕惯性即可将餐巾纸折叠成与白纸相同的形状,最后取出餐巾纸即可。
说明书第0006段记载:“本发明能克服现有技术的弊端,将餐巾纸放在预先折叠好的模具中,通过挤压即可将餐巾纸折叠成型,同时白纸的尺寸也可以根据餐巾纸的尺寸大小随意改变,也可以改变硬白纸的折叠形状来改变餐巾纸的形状,其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卫生快捷,效率高”。
德清朗蒂诗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蒂诗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张春峰于2019年6月26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利用该公证处公证云A**客户端的手机录像功能,进行手机录像,并将拍摄所得的录像文件提交至该公证处公证云平台存证保管。
2019年7月4日,该公证处两名公证员登陆该公证处“在线公证平台”后台,调取了相关数据文件,证实了上述保全事实。
原审庭审中,双方同意使用公证录像中出现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
朗悦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构成相同,吴云仙认为涉案侵权技术方案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步骤“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然后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亦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步骤“将餐巾纸铺设在硬纸板上”。
原审法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210570448.8的“一种餐巾纸折叠方法”发明专利在专利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朗悦公司经现专利权人飒德公司授权,依法对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享有诉权。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吴云仙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
三、如侵权成立,朗悦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案中,吴云仙认为存在两点差别: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步骤“将餐巾纸铺设在硬纸板上”;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步骤“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然后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
朗悦公司认为,对于第1点,说明书第0006段记载“硬纸板”与“白纸”指代同一部件,朗悦公司提交的证据2视频2分20-25秒公开将餐巾纸铺设在白纸上的步骤。
对于第2点,该步骤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
对此2个技术比对争议,原审法院逐一评述如下: 关于争议特征1,原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是对技术方案的表达,技术上明显不合逻辑或没有意义的技术方案通常不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理解权利要求应当站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避免仅从字面上机械地将那些明显排除在外的内容作为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一部分。
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硬纸板”,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餐巾纸折叠方法中未明确限定将硬纸板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并铺设在桌面上的白纸上的步骤;
其次,说明书第0006段明确记载了“本发明能克服现有技术的弊端,将餐巾纸放在预先折叠好的模具中,通过挤压即可将餐巾纸折叠成型,同时白纸的尺寸也可以根据餐巾纸的尺寸大小随意改变,也可以改变硬白纸的折叠形状来改变餐巾纸的形状,其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卫生快捷,效率高”。
可见,涉案专利中是将餐巾纸放在用硬白纸预先折叠好的模具中,挤压完成折叠,从而达到结构简单、操作方便等目的。
另设置硬纸板的步骤不符合本发明结构简单、操作方便的发明目的,技术上明显不符合逻辑。
因而,基于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硬纸板”应为放在桌面上的白纸。
关于争议特征2,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餐巾纸的折叠方法中限定了“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铺设餐巾纸后,然后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挤压成型”。
而视频中餐巾纸的折叠方法中仅示出了一张折叠好的白纸,铺设餐巾纸后,挤压成型,并未公开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的折叠步骤,也未公开“然后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的覆盖步骤,双方当事人对此也予以认可。
对于朗悦公司声称的“上述步骤可以合理推断得出”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朗悦公司未充分说明和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采用一张白纸折叠纸巾和采用两张白纸折叠纸巾是两种不同的餐巾纸折叠方法,由视频公开的餐巾纸的折叠方法中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必然会采取“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的折叠步骤和“然后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的覆盖步骤,故对朗悦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视频公开的餐巾纸的折叠方法中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步骤“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然后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该方法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此外,在案并无证据表明吴云仙系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被诉侵权方法。
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表明吴云仙实施了侵犯朗悦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朗悦公司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争议焦点二及争议焦点三原审法院不再赘述。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朗悦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朗悦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朗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新证据:1.屠绮峰为朗蒂诗公司代加工的两张送货单的照片,用于证明是屠绮峰曾为朗蒂诗公司加工纸巾,知道纸巾用于出口,屠绮峰是吴云仙的儿媳妇,在另案中使用的模具是屠绮峰提供给吴云仙的,由此可以推断吴云仙也应当知道加工的纸巾用于出口。
2.原审时提交的视频证据中交谈的文字对照,用于证明在吴云仙知道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得到的纸巾用于出口的事实。
吴云仙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由于朗悦公司没有出示原件,因此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证据内容无法显示和涉案专利有关,只能证明屠绮峰为朗蒂诗公司做过代加工,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对于证据2,原审期间的视频中,交谈使用的是方言,认可文字对照内容与交谈内容的一致性,只能证明吴云仙接触过折纸,不能证明其具有生产经营目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由于朗悦公司没有出示证据1的原件,且吴云仙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定,由此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也不予认定。
吴云仙确认证据2与原审期间提交的视频证据中方言交谈内容的一致性,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另查明,本案在原审法院立案当日,朗悦公司以吴云仙为被告同时提起(2019)浙01民初4142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4142号案)。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朗悦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朗悦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20)最高法知民终1166号。
该案所涉专利为屠绮峰2016年06月17日申请、于2016年12月07日获得授权的“一种纸质花型成型纸板模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620624004.1(以下简称涉案实用新型专利)。
2017年5月5日,屠绮峰与朗蒂诗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给朗蒂诗公司。
2017年8月14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朗蒂诗公司;
2017年10月1日,朗蒂诗公司与朗悦公司签订授权协议,授权朗悦公司代为销售该实用新型专利生产的产品,同时授权朗悦公司享有该专利的侵权诉讼权利。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纸质花型成型纸板模具,包括纸板,其特征在于:纸板的中间位置没有对折筋,纸板的一侧设有正面部分,纸板的另一侧设有背面部分,背面部分设置在对折筋的一侧,正面部分设置在对折筋的另一侧;
正面部分由若干形状大小相同的第一成型单元依次连接组成,所述第一成型单元上设有第二向内折叠筋,第二向内折叠筋的中间位置设有第二向外折叠筋;
相邻两个第一成型单元上设有对折凸折筋;
背面部分由若干形状大小相同的第二成型单元依次连接组成,所述第二成型单元上设有第一向内折叠筋,第一向内折叠筋的中间位置设有第一向外折叠筋,相邻两个第二成型单元之间设有对折凹折筋;
对折凸折筋与对折凹折筋在纸板上呈等间距平行布置。
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质花型成型纸板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成型单元与第一成型单元的形状大小相同。
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质花型成型纸板模具,其特征在于:第一向内折叠筋呈V字型形状。
权利要求4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质花型成型纸板模具,其特征在于:第二向内折叠筋呈倒置的V字型形状。
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记载“本实用新型纸质花型成型纸板模具,可以快速成型纸质花型;
可以将两张形状相同的该纸质模具叠放在一起,上方的一张纸质模具大小略小于下方的另一张纸质模具,再将待成型的软纸质放置在两张纸板模具之间……”。
在4142号案的审理期间,吴云仙确认其使用的模具落入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
根据说明书记载内容,朗悦公司主张,使用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模具,必然使用涉案专利方法。
由于吴云仙使用的模具落入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其必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其一,吴云仙是否侵害了涉案发明专利权;
其二,如果构成侵权,吴云仙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朗悦公司上诉提出,虽然证据中不能体现吴云仙使用的方法中包含权利要求1限定的步骤“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以及“然后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但是可以推断出其必然实施了这两个步骤。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包含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步骤的方法专利而言,实施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步骤的,应认定为使用专利方法。
朗悦公司确认其提交的证据无法反映出“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以及“然后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两个步骤,因此,吴云仙使用的方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朗悦公司提出,使用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模具时,必然要用到涉案实用新型专利。
本院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一种纸板模具,具有特殊的折痕形成的成型单元。
虽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记载了使用两张模具折叠纸质花型的实施例,但实施例只是例示性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并没有记载包含两个纸质模具,不能依据说明书记载的一种使用方法推断使用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时,必然会用到两个模具,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指的折叠成所需形状的白纸。
此外,“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这一步骤实际是形成纸板模具的过程,朗悦公司陈述其并不清楚吴云仙使用的模具是自己制作的还是委托他人制作的,由此朗悦公司并不能确认“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这一步骤是由谁完成的。
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吴云仙使用了两张白纸,也不能证明将白纸折叠成所需形状这一步骤是吴云仙自己完成的,因此朗悦公司主张可以合理推断其使用了该两个步骤不能成立。
综上,由于朗悦公司不能证明吴云仙实施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步骤,吴云仙不构成侵权。
本院对涉及的其他问题和争议焦点不再评述。
综上所述,朗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杭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文麒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6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张文麒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21日 涉案专利 “一种餐巾纸折叠方法”发明专利 (ZL 201210570448.8) 关 键 词 方法专利;
使用专利方法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云仙。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杭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使用专利方法的认定 裁判观点 对于包含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步骤的方法专利而言,实施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步骤的,应认定为使用专利方法。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