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059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52255T。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玉梅,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玉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亚娟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张宏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应梅 书记员桑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