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知民初201号 原告:深圳市望迦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京社区北环大道7008号通业大厦5层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734061D。
法定代表人:郑央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芝叶,浙江东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718号1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1697777N。
法定代表人:邹龙。
被告:深圳市时创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明德路东美大厦5楼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867658。
法定代表人:何立源。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望迦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蜜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创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望迦南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望迦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