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67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淑玲,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豪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玉叶村白叶街1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380TW5Q。
法定代表人:陈晓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泉州市豪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2020年9月15日,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泉州市豪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2020年9月17日,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泉州市豪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