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429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赋斌,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朱**剑。
被告:朱**剑,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赋斌、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朱**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被告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故请求将本案移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本案另一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本院管辖上海市长宁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未预缴),由被告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